科技之家

科技之家,汇聚专业声音 解析IT潮流

首页 > 家电 >

环球热门:一年前在苏宁买的家电竟被导购员“私吞” 商场管理漏洞致消费者迟迟收不到货

来源: 时间:2023-08-29 10:31:09

  原标题:一年前在苏宁买的家电竟被导购员“私吞” 商场管理漏洞致消费者迟迟收不到货

  来源:每日甘肃

  一年前在苏宁买的家电竟被导购员“私吞”

  商场管理漏洞致消费者迟迟收不到货

  苏宁易购金运店

  8月21日,兰州市民包先生在奔流新闻·兰州晨报报料平台留言反映:“2022年6月份,我在兰州市城关区苏宁易购金运店花16800元购买了西门子品牌的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因为当时新房装修,所以并没有要求店家当时就配送。

  现时隔一年多,商家不送货、不退款,却称是因为导购员‘私吞’了货物,导致商家受损。”

  

  记者了解到,2022年6月4日,包先生在苏宁易购金运店购买了2件电器,并在店内收银台交了全额的家电款,开具了电子发票。

  由于当时房子正在装修,就和店方导购约定,等房子装修好后一并配送安装。

  后来由于疫情原因,房屋装修进度被耽搁,影响配送,于是选择由苏宁易购库房托管。

  “疫情结束后,我联系苏宁易购的导购配货送货,但对方称,因为洗衣机没有货源,让我等到有货了和冰箱一起配送。”

  

  包先生表示,2022年12月份,苏宁易购的导购打电话与他取得联系称,需要给包先生的手机上发送一个验证码,验证过后,冰箱和洗衣机就可以正常出库配送了。

  但没想到的是,这个验证码却让他的家电出现“配送错误”。

  之后,包先生从苏宁易购APP上查看物流信息,却发现冰箱和洗衣机被配送到了西固某小区。

  “更糟糕的是,2023年4月份,这名导购员也从苏宁易购离职了。

  之后多次与苏宁易购沟通送货和退款的事宜,均未取得进展。”

  包先生称。

  今年7月15日,包先生突然接到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白银路派出所民警电话称,苏宁易购报警,因苏宁易购金运店导购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财产,涉及多人,要求他配合调查。

  7月22日,包先生拨打了12345民情通热线反映此事,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解决。

  8月2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白银路监管所受理此事,联系了包先生。

  8月7日,白银路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电话告诉包先生,“已经和商家联系过了,对方答应解决问题,但解决的办法只有导购把欠包先生家电的货款交到店方,店方才能配货发货。”

  

  8月24日,记者和包先生分别前往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白银路监管所,监管所工作人员称,“我们已经约谈苏宁易购相关负责人,催促对方尽快解决此事。”

  随后,记者和包先生又来到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白银路派出所,负责受理此事的马警官告诉记者,“苏宁易购的管理存在漏洞,导致导购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财产,因为涉及侵占金额不足30000元,达不到立案标准,建议消费者走司法程序处理。”

  

  8月24日下午,记者又和包先生前往苏宁易购金运店,该店一名负责人表示,4月份,苏宁易购金运店已经向派出所报案,要等待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后,才能解决此事。

  8月25日,记者电话再次联系到苏宁易购金运店一名姓唐的店长,她表示,会尽快妥善解决此事,因为当时的导购是厂家派往零售终端的销售人员,还需通过联系西门子厂方为包先生协调,补送家电。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牟宇鹏律师表示,消费者与电器卖场已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也在电器卖场支付了家电款,电器卖场向消费者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合同约定,家电卖场仍应履行供货义务。

  导购的违法行为不能作为免除卖场向消费者履行合同约定供货义务的法定事由。

  对于消费者而言,可要求卖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尽快向其配送货物。

  卖场拒绝履行的,可向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如果买卖过程中,卖场还存在商品欺诈、服务欺诈等情形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商家应承担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赔偿。

  8月26日上午,记者接到了包先生的电话,他告诉记者,“西门子兰州区域相关负责人已经联系了我,并承诺冰箱和洗衣机将于8月27日一起送货上门。”

  

  8月27日中午,包先生收到了西门子厂家配送来的冰箱和洗衣机。

  文/图 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张艾萍

相关文章